深交所30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及指南集中发布

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23年2月17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正式发布30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及指南。

细化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安排

“截至2月8日,深交所共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与规则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141条。”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本次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中,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等10部主要业务规则,自2023年2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等6部业务实施类规则,同步定向征求了会员及相关市场机构、自律组织的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十分关注、广泛参与,对全面实行注册制给予高度评价,对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规则修改完善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主要涉及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完善发行承销定价配售机制、改善交易机制安排、便利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方面。

除上述16部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外,深交所还发布了11部业务细则和3部业务指南,着重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等环节需要细化的相关制度安排,以强化规则协同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更加清晰、简明、友好的规则体系,夯实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的制度基础。

谈及对于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安排情况,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两年多来,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市场结构和生态持续优化,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时机已经成熟。此次,深交所就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发布专项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安排:一是细化未盈利企业行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二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条件,启用“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三是做好相关规则衔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同步取消了关于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

明确5大类主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和标准

针对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相关制度,此次深交所方面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基础上,结合主板交易监管实践,制定发布《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主要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规定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标准。明确5大类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与量化标准(与创业板整体保持一致),明确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要求和调整机制,完善盘中虚假申报等部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在拉抬打压类指标中新增反向交易情形,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有效性。

二是强化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并积极配合、协同深交所监管工作,共同维护主板股票交易秩序。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会员,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三是明确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及从重情形。对实施异常交易的投资者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列入重点监控范围,明确可从严认定、从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着力防范交易风险。

完善首发发行定价机制 优化配售限售机制

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改革方面,深交所新闻发言人介绍,相较改革前有三个方面差异。

一是完善定价机制。明确新股发行价格、规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保留直接定价方式,新增定价参考上限。调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限,优化网下投资者填报价格、报价信息披露、定价参考值、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机制。新增期货公司为询价对象,保留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明确配售对象参与网下发行的市值要求。

二是优化配售限售机制。优化回拨机制,当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适当调整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新增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实施限售,明确大盘股差异化的网下限售比例要求。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机制,适当增加操作灵活性。新增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引入网下投资者缴纳保证金、二次配售等应对机制。

围绕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后的相关工作衔接安排,深交所介绍将于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中国证监会深市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3月4日起,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创业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将正常推进。同时,在审企业应当于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则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回复问询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关于发行承销过渡期安排,2月17日起,主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取得注册批复且尚未启动发行的,创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发布后的发行承销类相关规则,由深交所履行发行承销监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规则开展发行承销工作。此外,本次发布的《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关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和标识的通知》,自注册制规则下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其他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提升审核效能 强化“开门办审核”力度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交易所需要进一步扛起审核主体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防范廉政风险,锻造廉洁的注册制。”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强调,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开门办审核”力度,强化审核公开透明和可预期性,进一步做实做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制度安排,加大执行力度。近期,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畅通全流程沟通机制。修订完善业务咨询沟通指南,进一步简化预沟通咨询程序,提高市场主体咨询沟通的便利度。着力提升审核环节的沟通质效,提升沟通层级,强化审核问询出发点、侧重点及关键点的沟通说明,促进提升问询回复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撤否项目沟通机制,充分反馈撤否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主要理由。

二是持续加大重点事项审核公开力度。制定“审核质量效率双提升”行动方案,既从严把关又提高效率,进一步突出问询的针对性和重大性。针对市场重点关注的创业板定位把握、资金流水核查等事项,结合审核实践积极加强研究,适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制定审核指南等方式,指导市场主体准确理解适用规则要求。持续开展发行上市业务培训,培训内容突出审核、现场督导工作实践。

三是持续完善审核分级责任制。全面梳理总结审核实践,进一步将审核工作中各层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审核制度机制安排、业务流程等基础事项制度化、规范化,落实好分级负责、集体决策机制,做好分级把关,加强权力制约,减少审核自由裁量权。对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审核判断的项目,实行“集体研究、类案处理”,在审核过程中统一审核把握的尺度。

四是持续提升审核效能。进一步强化审核过程管理,在受理环节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流程节点、计时规则,进一步增进发行人对审核过程和关键节点的了解;在依法依规推进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审核各环节的有效衔接;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和时限要求,提高审核效能,进一步降低请托说情、打招呼等风险。

五是持续加大行业廉洁承诺制度执行力度。完善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廉洁承诺制度,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企业申报时提交廉洁承诺函。着力强化现场督导针对性,督促引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升辅导把关质量,加强行业廉洁从业文化和制度建设,对违反廉洁从业要求、围猎审核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从严采取监管处罚措施,持续推动行业生态净化,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记者 韦夏怡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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