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指导原则

一、机构与人员

(一)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应设立专门的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平台的运营管理。配备平台负责人1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两年以上药品经营管理经验,主要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确保平台正常运转;根据平台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信息管理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平台的正常运行。

(二)平台配备的专职审方执业药师(以下简称审方药师)执业范围应与所服务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相匹配,数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一般不低于30人。平台所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数量多于300家,且平台日审方数量峰值大于2400张时,每增加20家药品零售企业,须多配备2名审方药师。

(三)平台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学服务质量巡查人员,原则上不少于审方药师数量的5%,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熟悉药事服务工作,专门负责对审方药师审方质量、各药店通过平台提供药事服务等工作进行质量巡查。

二、场所

(一)平台应为审方药师设置独立的工作场所,宽敞、明亮、安静,有利于高强度的审方工作。每名审方药师有一定面积的专用、固定工作区域,杜绝相互干扰,原则上每人不少于2平方米。

(二)平台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器机房,确保服务器安全、稳定、正常工作。

(三)平台应具备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满足平台管理人员、质量巡查人员等正常办公需要。

三、设施与设备

(一)配备企业级专用数据服务器,双机热备。具备与服务规模相匹配的远程服务操作系统、网络设备、企业级防火墙,具有固定的外网IP,保证平台与所服务的药店之间通讯顺畅、网络环境安全。

(二)配备专用高清视频服务器,具备高清摄像头及语音对讲设备,审方药师能与所服务的药店之间通过视频和语音对讲实现实时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双方视频语音对讲流畅,不卡顿。

(三)配备独立的、专用存储服务器,远程审核的处方和药学服务影像资料能够实时上传专用服务器并加密封存备查,设置防止处方图片的修改与删除功能。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1年;普通药品处方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四)配备审方药师工作区域视频监控系统,该系统能满足对每一名审方药师登录系统、审核处方、签字确认等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全过程、清晰记录,并自动保存至专用存储服务器,视频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五)配备可靠的不间断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组,确保突然断电情况下平台正常运行。

(六)配备指纹确认、人脸识别等技术设备,对审方药师进行考勤记录,考勤情况实时上传专用存储服务器加密存档备查且不可修改。

四、制度与操作规程

平台应建立开展远程服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台管理制度;

(二)平台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三)平台服务质量评估规程;

(四)审方药师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五)处方审核操作规程;

(六)处方审核权限设置管理制度;

(七)药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八)药学服务质量评估规程;

(九)平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十)平台服务器管理制度;

(十一)平台应急管理预案;

(十二)患者隐私数据管理制度;

(十三)处方管理制度等。

五、其他

(一)审方药师工作时间应与所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同步,不可使用手机、PAD等移动终端进行在线药学服务。

平台可根据是否业务峰值科学合理安排审方药师工作时间,保证业务高峰时段不低于60%的审方药师在岗;其他时段不低于10%的审方药师在岗,零售门店请求审方药师服务响应等待时间一般不超过2分钟。

(二)平台远程服务操作系统中应保存所有审方药师的注册证书、人脸识别信息、指纹信息等内容,确保审方药师登录的唯一性。

平台远程服务操作系统应具备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全面、客观的反映审方药师工作开展情况。

(三)审方药师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经指纹确认或脸部识别系统确认后发送门店。对不予通过的处方,在该处方上注明原因;平台远程服务操作系统能够体现先审核后销售。

(四)平台因故障或断电等情况无法正常运行时,平台应第一时间通知所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处方药。

(五)审方药师通过平台远程服务操作系统对患者购买的处方药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进行药事服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六)对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平台远程服务操作系统能够自动“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实名制管理的药品“专册登记”,内容能够体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七)对同时购买多种OTC药品的顾客,平台可提供视频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介绍药品用法、用量,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药品应当拒绝调配。

(八)平台所合作的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应遵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互联网医院使用的信息系统及电子处方系统应当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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