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委(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相关工作精神及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管理
(一)新设置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按《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相关规定,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该医疗机构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备注栏注明。上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应同时达到相关级别、类别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登记“互联网诊疗”。
(二)除前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外,其他新举办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二证合一”的相关政策,直接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提交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相关申请,具体材料参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执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登记“互联网诊疗”。上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应同时达到相关级别、类别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三)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按《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执行。医疗机构应同时达到相关级别、类别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建立互联网医院前,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必须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此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完善互联网医院准入流程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前,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必须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满足互联网诊疗全过程监管的需要,接收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确认申请机构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接入状态,接入成功且医疗行为过程能正常接受监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管。对于不符合上述3个文件规定的执业规则和管理要求的行为,有法律法规处罚依据的,应当严格执法,无处罚依据的,应当作出责令整改、公开通报、记分等处理。具体记分规则,我委近期将修订《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三)互联网诊疗要全程留痕、可追溯,互联网诊疗产生的数据要存放在我国境内,跨境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其他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8〕22号)要求,2018年,高水平医院应率先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到2020年,三甲医院全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二)全省范围内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申请接入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并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三)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地址(http://ycyl.gdwst.gov.cn/hlwyl),各地通过这个地址登录监管平台。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账户密码直接联系平台技术支持部门获取。具体平台管理账户、密码、对接流程、接入数据目录及接口规范见附件1。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联系人:陈星宇、邹远闻,020-83801170,020-83854699
省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处联系人:杨亚涛,020-83348305
附件:
3.关于修改《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表述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