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7月1日起施行

  3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1年5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7章51条,内容突出体现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云南实际对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对云南省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实践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固定下来。《条例》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力度。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条例》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设立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中医病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区。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其中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云南少数民族医药发展历史悠久、资源丰富。《条例》明确,要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发挥其在治未病、疾病治疗、慢性病管理、康复养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聚焦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提出,要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推动滇产中药材品牌建设;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条例》还规定,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滥用中医药名义,夸大宣传,违法提供中医医疗服务或者使用中医医疗技术的,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记者 瞿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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