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鼓励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

  7月1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了《关于鼓励通过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相关要求。

  《意见》指出,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总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并为所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提供药事服务。连锁总部在福建省范围内开展远程审方,应符合《福建省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意见(试行)》(闽食药监认〔2013〕154号)的相关规定。允许从事远程审方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连锁总部根据门店处方审核高峰期的实际需求,可将注册在连锁总部的执业药师临时调配到门店帮助处方审核工作。执业药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的要求,及时详细核对处方,必要时与患者远程视频对话问询和答疑,审核后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处方审核相关工作信息、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意见》要求,各设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互联网+药品流通”新模式,允许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互联网远程诊疗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开具的电子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鼓励企业自建或引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处方平台、电子审方平台用以完善药事服务;各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管,连锁门店以及单体零售药店可运用上述平台为患者提供远程药事服务,同时应做好电子处方的收集、审核、调配和保存工作。

  《意见》要求,已开展和拟开展远程审方的连锁总部,应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连锁总部和门店的远程审方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开展远程审方的连锁总部由省局负责,其入网门店由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省局药品流通负责人表示,远程审方是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总部执业药师开展远程处方审核和药事服务的一项便民举措,各地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远程审方和门店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提升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药事服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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