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文试点连锁超市售药

上个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其中明确要开展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

江西率先响应。9月23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试点工作。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江西省药监局拟定了《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试点工作指导性要求》(简称《指导性要求》),各地可依据指导性要求,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自行遴选本辖区内1-2个连锁超市开展试点工作。

《指导性要求》明确,试点连锁超市只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冷链药品和有特殊管理要求的乙类非处方药品不得销售。

《指导性要求》要求,连锁超市总部应当至少配备1名本科以上药学专业学历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药品的质量验收及日常质量管理工作。连锁超市药品销售门店须配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熟悉药品法律法规的非处方药专职销售人员。

《指导性要求》强调,药品必须由连锁超市总部从合法渠道统一采购配送,销售非处方药要打印销售小票。连锁超市总部和门店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为独立、专业的医药管理系统,不能与超市其他商品系统混在一起,总部和门店医药管理系统应实时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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