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即将结束。回顾2019年,医药行业发生的一系列大事、出台的一些列政策都备受瞩目——带量采购扩面、扩增,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远程审方从幕后走向台前,等等。
无疑,这些政策以及所形成的影响将随着时间进入2020年。
01、 国地税合并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其中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不久,“金三”系统再次全面升级,其对企业的威慑主要表现在“大数据的分析”“税负率” “多流合一”“进销存电子底账”等方面,如异常不能合理排除,则启动税务稽查。
在2019年6月4日,财政部联合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77家药企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行业掀起了穿透式的查账风暴。此后各地税务部门相继召集医药行业企业开会,要求企业做好税务自查、整治工作。
02、个人账户改革与门诊统筹
2019年4月2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2019年6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其14条:制定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文件。(国家医保局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03、两定机构统一执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在医保支付标准的改革上,两定机构统一执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是改革的大方向。
04、药品4+7带量采购
2019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决定在11个城市开展药品带量采购,第一轮4+7带量采购,25个品种(其中仿制药22个)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2019年9月24日,4+7扩围,与“4+7”试点中选价格水平相比,平均降幅25%,最大降幅78.35%。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
在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中,定点药店被鼓励参与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前,山东、江西、湖北、江苏等多个省份在地方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鼓励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与。
05、国家医保局医保待遇清单
2019年4月1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医保目录调整将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急救抢救用药等。
7月22日晚间,国家医保局发布重磅文件《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药品范围,强调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原则上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06、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与远程审方政策出台
今年“3·15”后,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引起全社会关注,各地药监部门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全面开展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全行业进入强监管时代。与此同时,各地远程审方政策相继出台。
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副主任陈皎在一次会议上指出,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并在执业药师亲自管理和监督下运行和开展业务,这是保障用药安全,是国际惯例,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9月30日晚,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说明指出,药品监管部门将充分考虑我国医药领域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发展状况,研究对药品零售企业聘用药学技术人员提出原则要求。
07、国家医保目录与医保支付标准
2019年8月20曰,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在国家医保局官网正式发布, 并将于2020年1月1曰起正式实施,自2000版医保目录以来,2019年是国家第五次修订医保目录,常规准入2643个药品(1322西药和1321个中成药),拟谈判128个药品(109个西药和19个中成药)。
2019年9月25日,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指出: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