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滋补药、保健药等10类药品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4月2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明确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药品等10类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同时指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此外还将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基本条件为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按规定程序纳入目录。同时,明确了不纳入目录的范围,包括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乙类OTC药品;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对于目录的调整,征求意见稿中表达出充分的“能进能出”的意味。对药品调出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分为“直接调出目录”与“可以调出目录”两类,包括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等直接调出目录。对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可以调出目录。

同时,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将综合考虑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将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其中,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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