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将实现药品范围和定点医药机构全覆盖

6月29日,记者从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已正式发布。

据了解,《方案》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性购买作用,动态调整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产品,实现医保药品通用名下在线交易产品全覆盖;引入动态竞争机制,建立在线交易产品进退渠道;扩大服务对象范围,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规范医保药品支付政策,促进医药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在完善省药械采购平台准入机制方面,对属于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且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含现有省增补目录)通用名剂型下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通用名下无在线交易的药品、1类新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及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部分参比制剂或原研药,可按一定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在建立产品退出机制方面,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供应并1年以上无交易、有其他药品可替代的产品,经企业申请,省药械采购中心评估审核,不影响临床用药的,予以退出。同时,对平台内在线交易产品,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通过开展带量采购、实行小单元同品规竞价、制定同通用名单一医保支付标准等多种方式予以退出。

在探索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制度方面,对于临床需要而省药械采购平台内无在线交易产品或无法按平台内既定价格采购的,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上年度药品结算金额1%限额内,与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自行采购。

《方案》要求,所有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自行采购产品),均纳入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参照相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定期与动态相结合的方式调整。

通过此次改革,我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药品范围和定点医药机构上将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医保支付药品实现在线交易、实时监控,堵塞了非招标药品价格畸高的漏洞,从而提高医保基金的绩效。

《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对象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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