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构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22条,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开发、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给出了明确规范。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健康医疗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应用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新型业态等组成。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数据采集。

  《办法》提出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明确共享开放的具体规定和评估机制。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对大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健康医疗数据,列为不予开放数据;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健康医疗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数据;其他健康医疗数据,列为无条件开放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获取无条件开放数据。同时,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健康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将其提供服务产生的健康医疗相关数据汇聚到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另外,《办法》还提出构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推进网上健康咨询、预约诊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发挥优质医疗资源引领作用,推动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鼓励支持健康医疗业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与健康养老、家政服务、餐饮旅游、休闲健身、环境保护、商业保险等协同发展,创新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对医药卫生行业、居民健康等情况的评价结果,健全医疗服务监测机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医疗保险支付、药品招标采购等业务协同应用。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生产单位、数据使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提高全民健康医疗水平的重要基础。国家卫健委确定在全国建设五个健康医疗大数据区域中心,并确定在山东省建设北方中心,同时要求山东省在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特别是立法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其他省市创造好的经验和做法。山东成立了北方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汇聚应用、标准规范建立、双招双引推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北方中心已成为唯一通过国家评估和授权建设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王凯 罗一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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