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互联网诊疗全程留痕、可追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寻网问诊”。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诊疗在应对疫情、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促进互联网诊疗服务健康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这意味着互联网诊疗服务平台步入“正规军”行列,变得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机构监管:互联网医院与实体医疗机构实行“深度绑定”

  针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同时,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需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这一规定被多位业内人士解读为互联网医院与实体医疗机构的“深度绑定”,是为了确保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质量最大化。

  当前,互联网医院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由政府主导打造的互联网医院;二是大型实体医院自主建立的互联网医院;三是由互联网企业主导,依托实体医院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如银川好大夫互联网医院、乌镇互联网医院、微医等。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司长毛群安在国家卫健委3月23日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介绍,目前全国已经建成超1100家互联网医院,成为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此外,医疗机构和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师的电子证照等执业信息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人员监管: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

  互联网诊疗服务时间段可以灵活设置,对于医患双方都更加方便,还可以减少患者在医院的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但也可能带来新挑战,其中,接诊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就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与省级监管平台共享,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信息、执业地点、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对接。

  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业务监管:互联网诊疗过程应全程留痕、可追溯 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互联网诊疗让从前与医生“面对面”问诊模式变成了“屏对屏”,不少患者一开始不太习惯这种方式,诊疗时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为了保证患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同时,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并采集证明患者已经确诊的纸质或电子凭证信息。

  为了保证患者生命安全,避免因为互联网诊疗而延误治疗最佳时间,《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还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网上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针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质量、患者安全、网络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当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当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8028555823
售后咨询热线
18028555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