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甘肃省医保局向甘肃省印发《关于甘肃省定点医药机构经办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确定甘肃省全面实行医药机构定点协议互认。此举旨在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医药机构准入、退出和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通知说,甘肃省各统筹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村卫生室、零售药店等实行协议互认。
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制定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业务经办规程,做好本地区医药机构的准入退出、信息变更等工作。市(州)本级与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不重复进行准入。
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完善协议内容,与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市(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对本统筹区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协议管理、费用审核、考核、稽核等工作,结果互认共享。
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编码动态维护和信息系统改造,确保协议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本地和异地刷卡直接结算。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