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1.具有10家以上药品零售非法人分支机构。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141条等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

  3.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企业其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从事中药饮片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6.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7.企业各岗位人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8.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9.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其中总部注册地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配送中心(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营业场所设在同一楼层的,应设置有效物理隔离设施。

  10.配送中心(仓库)库房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11.配送中心(仓库)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

  (1)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

  (2)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3)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4)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12.配送中心(仓库)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1)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2)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3)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4)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5)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6)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7)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8)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9)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10)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13.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

  14.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1)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冷库体积不小于20立方米;

  (2)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3)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4)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5)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15.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16.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17.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2的要求,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实现药品可追溯,并可实现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的功能。

  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连锁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的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

  18.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内容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2)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3)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4)质量信息的管理;

  (5)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6)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7)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8)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9)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10)药品退货的管理;

  (11)药品召回的管理;

  (12)质量查询的管理;

  (13)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5)门店访问的管理;

  (16)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17)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8)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19)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20)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21)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22)药品追溯的规定。

  19.企业应统一制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主要包括: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采购、验收管理;

  (3)药品陈列管理;

  (4)药品销售管理;

  (5)处方药销售管理;

  (6)药品拆零管理;

  (7)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

  (8)记录和凭证管理;

  (9)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

  (10)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11)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12)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13)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14)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

  (15)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16)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8)计算机系统管理;

  (19)药品追溯的规定;

  (20)处方审核与执业药师责任管理;

  (21)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考勤规定等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20.企业应明确各部门及岗位职责,包括:

  (1)质量管理、采购、配送中心、门店管理、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配送中心、门店管理、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3)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门店管理、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4)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21.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做到及时、清晰、同步、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和可追溯。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质量养护记录;

  (4)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5)药品配送记录;

  (6)药品质量事故情况记录;

  (7)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8)药品配送退回记录;

  (9)购进退出记录;

  (10)储运温湿度监测、调控记录;

  (11)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12)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4)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记录;

  (15)处方审核与登记记录等。

  22.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质量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门店档案;

  (7)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8)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9)首营企业审批表;

  (10)首营品种审批表;

  (1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2)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15)药品销售处方档案与处方药销售登记台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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