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特殊管理药品12月起不得网售

  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获悉,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据了解,《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同时,严格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药品储存配送、药品追溯、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备案。同时,要求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平台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服务和报告等义务,并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办法》还明确了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以及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中的职责划分和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权,要求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工作,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按照职责进行调查处置。此外,《办法》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王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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