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十二条”促进药品化妆品经营行业发展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出台《优化监管服务促进药品化妆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涵盖药品和化妆品经营审批许可、日常监管、普法宣传、指导服务等方面举措。在守牢药品和化妆品安全底线基础上,积极为企业提供问诊式指导和服务,优化行政许可,不断探索便民利企新举措,保障青岛市药品和化妆品产业集聚和发展。

  支持市场主体不断完善发展政策,让企业发展环境更加宽松。针对药品零售许可现场核查,对企业存在配送中心(仓库)库房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未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药品经营企业未及时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四种情况,现场检查时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允许企业在现场核查期限内整改到位。同时,对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办理原址仓库面积增加,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条件下,实行承诺验收制,由变更前现场核验转变为变更前企业承诺、变更后监督检查。

  通过服务型执法进一步扶持、激发企业做强做大,推动药品和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将指导青岛市医药零售龙头企业完善经营布局和资质条件,参与、争取和扶持青岛市医药零售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带动青岛市医药产业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发展,发展智慧供应链、智慧物流、智慧药房等新形态,在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前提下,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实行“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零售药品。支持同一连锁企业门店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近调剂药品(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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