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三方平台管理以及各方责任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进入法制化轨道,对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推动药品网络销售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要求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我省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省药品监管局官网“企业数据报送系统”如实填报药品网络销售相关信息。已经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相关信息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数据报送系统”进行更新。
二、对第三方平台的要求
药品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应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向省药品监管局备案。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三、对各级监管部门的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通过省药品监管局官网“贵州药监综合监管平台”及时掌握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从事网络销售报告情况,根据企业报告情况适时开展线上线下监督检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持续合规经营,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特此通告。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