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的有关要求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实填写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通过“广东省智慧食药监企业专属网页”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操作指引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向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报告。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多个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同个或多个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第三方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店铺首页链接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企业的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纳入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持续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实际,细化具体内容,完善有关要求,组织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履行报告义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按要求报告的,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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