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构建全国统一市场制度规则,统筹活力与秩序,更好地规范服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第82号令,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细化落实国务院出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服务企业发展,优化便利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细化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程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企业名称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01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明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原则。细化完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范要求,明晰规范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相关要求,更好服务和引导企业名称申报。强化信息化支撑服务,规定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进行自动比对,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
02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规定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为严格预防和制止假冒国企央企等违法行为,《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03强化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
规定使用名称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细化完善登记机关纠正企业名称的程序。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申报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区分主观过错、情节和后果,设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04健全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
增设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专章,细化企业名称争议具体规则和程序规范,完善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救济措施。明确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法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明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企业名称争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裁决程序。
其中,针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进行了专章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配备符合条件的裁决人员,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提供保障。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审查时,依法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争议双方企业的主营业务;
(二)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显著性、独创性;
(三)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持续使用时间以及相关公众知悉程度;
(四)争议双方在进行企业名称申报时作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五)争议企业名称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六)争议企业名称是否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
(七)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企业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应当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被争议企业名称;争议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驳回争议申请。
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应当自收到争议裁决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