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部署九大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近日,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工作,推动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从享受政策、研发经费、减免相关税费等九大方面措施进行有关工作部署。《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提出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海南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

此外,支持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明确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海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政策》还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奖励。在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政策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受限项限制;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政策》提出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市县创新用地供给,实行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供地,同时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推行实施标准地制度,支持市县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向园区平台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用地。

同时,《政策》提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依托银行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开发科技贷款保险资金池、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符合海南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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