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明年起施行 重点培育高端芯片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五十八条,立足北京数字经济资源禀赋、积极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将为北京市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具有基础性、规范性、前瞻性的制度环境,《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应当走在前列,本次《条例》的出台将为“五子联动”推动北京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提供法治保障。“这是一部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法规,也是北京市新兴领域地方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法制办新闻发言人王爱声表示,条例涉及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上位法,对于超出地方立法权限的事项未作规定。地方立法的着力点,是在法律框架之下,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数字产业化发展和产业数字化改造,前沿领域、重点领域探索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方面,面向未来提出北京方案,保障和促进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体现了新时代首都发展的需要和特点。

  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三要素”,即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要求,规定了数据汇聚、利用、开放、交易等规则。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两条路”,即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条例规定了数字产业化的技术、产业方向和企业发展目标,列举了数字化转型提升的产业领域及推动措施,还专章规定了具有北京特色的智慧城市建设,并对强化数字安全、弥合“信息鸿沟”等进行了制度设计。

  重点培育高端芯片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源社区等,围绕前沿领域,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平,重点培育高端芯片、新型显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支持企业发展数字产业,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条例》明确,支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算法安全技术和软硬件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安全咨询设计、安全评估、数据资产保护、存储加密、隐私计算、检测认证、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服务业发展;支持相关专业机构依法提供服务;鼓励公共机构等单位提高数据安全投入水平。支持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利用互联网优势,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加强平台企业间、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共享,优化平台发展生态,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同时,鼓励数字经济业态创新,支持远程办公等在线服务和产品的优化升级;有序引导新个体经济,鼓励个人利用电子商务、社交软件、知识分享、音视频网站、创客等新型平台就业创业。支持开展自动驾驶全场景运营试验示范,培育推广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公交、无人配送机器人、智能停车、智能车辆维护等新业态。支持互联网医院发展,鼓励提供在线问诊、远程会诊、机器人手术、智慧药房等新型医疗服务。

  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围绕优政、惠民、兴业、安全的智慧城市目标,聚焦交通体系、生态环保、空间治理、执法司法、人文环境、商务服务、终身教育、医疗健康等智慧城市应用领域,推进城市码、空间图、基础工具库、算力设施、感知体系、通信网络、政务云、大数据平台以及智慧终端等智慧城市基础建设。

  其中,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市级控制性规划。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全方位、系统性、高标准推进数字政务“一网通办”领域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营商环境的监测分析、综合管理、“互联网+”评价,建设整体联动的营商环境体系。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领域相关工作,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依托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开展城市运行生命体征监测,在市政管理、城市交通、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深化数字技术应用,实现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应急联动。

  同时,公共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场景开放,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并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提供测试验证、应用试点和产业孵化的条件。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应用场景开放清单。鼓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放应用场景,采用市场化方式,提升自身数字化治理能力和应用水平。

  为使用数字公共服务确有困难人群提供可替代产品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科技伦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强调,平台企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

  同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和合规运营制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鼓励各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

  此外,《条例》规定了“完善困难群体数字化服务保障措施”内容,鼓励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推进数字无障碍建设。明确对使用数字公共服务确有困难的人群,应提供可替代的服务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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