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

【事项名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变更
【服务对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

【受理条件】
1.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
2.持有有效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3.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名称,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文件
4、变更网站名称、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网站别的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应提供对应说明文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和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办理流程】
申报人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或者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工作。受理大厅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受理大厅发出补交告知。申请人请通过网上办事平台将补交的资料上传。资料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资料受理后,省局政务中心负责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由行政许可处进行行政审批。批准后制证办结,由省局受理处告知申请人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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