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发

【事项名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发
【服务对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
【实施机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已经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

【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申请材料】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换证申请表
2、药品及医疗器械类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须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含正式劳动合同)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ICP备案证明文件
5、涉及变更事项的,提交变更项目要求的自证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网站域名注册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8、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9、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10、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11、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2、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证明
13、5年来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自查报告

【办理流程】
申报人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工作。受理大厅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受理大厅发出补交告知。申请人请通过网上办事平台将补交的资料上传。资料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资料受理后,省局政务中心负责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由行政许可处进行行政审批。批准后制证办结,由省局受理处告知申请人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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