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换发)

办理机构: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法规依据: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规章】《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湖北省令第328号)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食药监[2004]340号)
办理时间:
窗口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制时间下午15:00-18:00); 周六、周日预约办理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
办理条件:
1.受理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换证必须是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的单位;
(2).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
2.禁止性要求
【法律法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申请材料:
1、在国家总局网站在线提交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为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还需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复印件
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服务器托管合同或虚拟主机租赁合同
4、网站首页主要栏目内容截图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计算机专业学历证书复印件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保证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制度
9、申请换证还需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10、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其它要求: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凡申请材料只能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ubfda.gov.cn/,点击“在线申请”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以内,政务服务人员应在网上申报系统对所提交电子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
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并说明理由。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准予许可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书,系统即时通知申请人,并同步在省局网站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企业电子许可证书,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确需纸质证书,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受理机关领取纸质证件。
不予许可的,网上发出电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系统即时通知企业。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4工作日,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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