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

事项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单位地址、单位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企业负责人、网站名称、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服务性质等项目变更事项
办理机构: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法规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4项”
【规范性文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第七条

办理时间:
窗口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制时间下午15:00-18:00); 周六、周日预约办理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
办理条件:
1.受理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或单位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服务项目;
2>.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变更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要求

2.禁止性要求
【法律法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申请材料:
1、国家局网站在线提交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3、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名称,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经工商行政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已变更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变更网站名称、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网站其他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网站负责人还需提供中专以上(含中专)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6、变更网站栏目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收费或非收费),需提供网站上相关变更栏目及内容的复印件,以及在线浏览网站变更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其它要求: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凡申请材料只能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ubfda.gov.cn/,点击“在线申请”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以内,政务服务人员应在网上申报系统对所提交电子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
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并说明理由。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准予许可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书,系统即时通知申请人,并同步在省局网站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企业电子许可证书,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确需纸质证书,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受理机关领取纸质证件。
不予许可的,网上发出电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系统即时通知企业。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4工作日,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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