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修订)第5条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第19条

二、申请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纸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拟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上述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加盖骑缝章并在末页加盖公章。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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