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5条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第5条、第17条、第19条

二、申请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三、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纸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申请人应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从事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网站申请人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ICP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6、5年来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自查报告;
7、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8、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10、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2、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相关证明及执行情况。
1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上述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加盖骑缝章并在末页加盖公章。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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