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核准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申请核准

编码:3700000104620-002

  (二)实施机构: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

  (三)申请主体:已发放《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单位,需变更审核批准的项目、基本项目、基本情况的。

  (四)受理地点: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变更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需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五)办理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六)办理条件: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变更,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七)申请材料: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变更申请核准的,应当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访问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fda.gov.cn在线填写)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

3.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名称,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证明;

4.变更网站名称、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网站其他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网站负责人简历。

6.变更网站栏目,需提供相关变更栏目和内容以及在线浏览网站变更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变更服务范围的,原资格证书收回,重新申请。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7个工作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局令第9号)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咨询地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济南市经十路16122号)

电话咨询:0531—88592627 (每周五上午)

  现场咨询:科院路2号(每周五上午)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网络提交

  申请人需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档案材料。

  网址:http://124.128.39.251:9080/sdfdaout/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经审核后需要补正的,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补正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具体注意事项说明。企业应及时登入系统查看并在系统上提交补正材料。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办理进程查询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sdfda.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dfda.gov.cn

  2.在首页找到“进度查询”,点击进入“所有审批信息查询”,输入网上申请号进行查询,查询到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单位名称、业务主题、办理状态。

(四)获取证书

1.获取方式:申请人携带与申报电子版材料完全一致的纸质材料、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委托书原件到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地址:济南市科院路2号,联系电话:0531-88592603。

2.证书类型:变更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首次发证、换证时间算起),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证。

(五)流程图(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省局机关纪委负责行政相对人投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事项的协调处理。省局法制处负责行政相对人投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电话:0531—88592696

  法制处电话:0531—88592609

  电子邮箱:tousu@sdfda.gov.cn

  邮编:250014

  (二)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联系电话:010-55602260

  2.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联系电话:0531-82062208

  (三)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联系电话:0531-86989000

四、表单填写

变更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予以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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