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

申请事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工作
适用对象:
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法人
受理机构: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写许可决定编号,并加盖公章。行政许可结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布。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法定期限:20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申请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1、《互联网药品信息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如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或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如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网站名称、IP地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份;
4、如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网站负责人):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如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网站负责人):网站负责人简历1份;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份;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9、《互联网药品信息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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